4、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要按国家清产核资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中的资产损失按国家清产核资规定,报财政部门按规定核销。具体工作应根据《关于加强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黔国资事发[2000]1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单位清产核费的通知》(财清字[2000]3号)的规定进行。
(五)其他有关政策。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成为企业后原资质不变。对满足升级条件和需要扩大业务范围的勘察设计企业,按建设部勘察设计资质标准重新核定。省建设厅应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达到资质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给予升级和扩大业务范围的支持;因单位名称改变而资质变更的应随时给予办理手续。在5年改制过渡期内,工程勘察设计等资质证书上可标注原单位名称,作为对外经营和宣传所用,但不作为工商登记名称。
2、勘察设计费的收费政策。在国家收费标准修改方案未出台以前,改制过渡期间的收费办法由省计委、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国家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后,执行新标准。任何建设单位(业主)和勘察设计企业都不准擅自压低收费标准发包和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因勘察设计费不足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压价方应承担直接或连代责任。
3、勘察设计单位可本着“主辅分离、精干主体”的原则,将其生活后勤服务机构分离出来,成立物业公司等,实行社会化经营,达到拓宽社会服务领域,安置富余人员,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成立的多种经营性公司,与勘察设计单位享受同样的各项优惠政策。
4、改制后的勘察设计单位享有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自主权。要建立内部激励竞争机制,打破不同所有制职工、企业内部干部与职工之间的身份界线,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可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和竞争上岗;可探索实行年薪制、项目核算分配制、工效挂钩等工资分配制度;可根据职工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奖金。
5、取消业余设计的分配政策,将1998年、1999年、2000年三年业余设计的平均收入分配额作为基数,加入新增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在税前扣除。
6、《省委、省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决定》(省发[1996]28号)中的其他有关政策,适用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
五、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