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按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4、2001年9月30日前已经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实施意见规定调整执行。
5、满足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改制前退休的按事业单位有关退休政策执行;改制后退休的按企业单位有关退休政策执行。
6、因病不能坚持工作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按《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退(离)体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人退[1995]02号)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7、按照黔府发[1997]3号文件规定办理延期退休手续的高级专家,待办理退休后,享受转制前退休人员的同等待遇。
8、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9、勘察设计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三)税收政策。
1、勘察设计企业在转制过渡期间,根据国办发[1999]101号及黔府办发[2000]7号文的有关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凡进行科技开发的所得,5年内免征所得税,免征转制勘察设计企业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凡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所得,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职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资产处置与产权界定政策。
1.整体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原单位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严格进行产权界定工作。由勘察设计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办理。
3、勘察设计单位属服务性、竞争性行业,原则上国有股权可部分或全部退出改制后的中、小型勘察设计企业。整体或部分转让、出售国有产权的,须报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和确定转让底价。有关问题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局关于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和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51号)规定办理。由勘察设计企业内部职工购买部分或全部产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一次性买断并一次性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可视企业实际情况给予10-25%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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