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按劳动、资本、技术结合的方式,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
(三)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在改制后,可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鼓励实行抵押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抵押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者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人,但必须是有经营管理能力的注册师或长期从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在经营期间必须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和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一切责任。
(四)勘察设计单位转制要坚持技术和智力资源是重要生产要素的原则,在进行股权配置和效益分配时体现技术和智力资源的作用。
四、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实行差额事业补助费拨款的勘察设计单位,2001年仍保持原预算管理方式。从2002年1月1日起,以2000年的财政正常预算为基数,差额事业补助费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拨付,到2006年12月31日后,财政不再拨付事业补助费。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政府或有关部门交给的科研任务或按程序申报的科研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城镇规划、其他专业规划和标准图集、标准规范、规程等编制工作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保证足额拨付相关费用。
(二)职工社会保险政策。
1、从2001年10月1日起,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职工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和规定比例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并以当月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国有勘察设计单位的正式固定职工,其2001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01年10月1日以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合同制工人,按《关于调整省直和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省直和中央在黔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缴拨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厅发[1999]173号)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2、2001年9月30日前已离退休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改为企业前参加工作、改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6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差额补贴部分,以当地2001年10月社会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01年10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为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1年10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5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6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6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