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委企业工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编委办公室《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委企业工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编委办公室: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国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
我省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改企建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改革,尽快由现行的事业单位转变为科技型企业,并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具有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大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可分两步进行,先在2001年底以前转变为科技型企业,再进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和建制原则上应一步到位;教学系统的勘察设计单位随教学系统体制改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