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和取消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
要完善监督和约束机制,建立内部监督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审批责任追究制和事后监管制度,努力做到企业满意、群众满意、基层满意。
1、建立内部审批检查监督制度。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合理、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对每个审批、核准事项,都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明确规定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的权限、责任和义务。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部门负责人要对责任科室和具体经办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行政审批人员实行持证、挂牌上岗,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各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监察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监察小组,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定审批事项、扩大审批范围、增加审批条件的,在确认其审批结果无效的同时,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因无效审批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因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4、建立事后监督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经明确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要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职能部门要提出加强行业监管的意见,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要做好与上下级的衔接工作,为群众和企业提供咨询、法律、管理等服务,坚决克服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不断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
四、工作安排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开好全市动员大会。各部门召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会议,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第二阶段:清理阶段。各部门按改革要求进行清理,摸清底数,逐项梳理,提出部门清理方案。
第三阶段:审查和批准改革方案。部门方案确定后,先由分管市长把关审核,修改后由审批领导小组统一复审,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下文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阶段。
五、加强领导,健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