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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无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坚决取消部分审批项目
  在认真清理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坚决取消不该由政府审批的事项,是当前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市各部门和各市(县)区要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出发,采取完全取消、降级、下放和转移等四种方式,坚决取消部分审批事项,使政府从繁忙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真正转移到加强宏观调控、制定市场规则、实施监督管理上来。
  1、完全取消。凡是可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自行调节和社会组织自我管理,或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以及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具体包括:
  一是对国家或省明文要求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包括审定、批准)的经营性、盈利性事项的额度和指标,凡可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手段,公平合理进行分配的,应当取消政府审批,通过市场竞争来解决;
  二是《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或属于企业行为的,应还权于企业,政府部门依法监督,加强服务;
  三是属于非限制性项目,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前由其他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审批的以外,其他均应取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核准登记注册制;
  四是市政府各部门自行设立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依据不足的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五是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市和市(县)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保留。对省有关部门要求审批的事项,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确定取消的,我市有关部门要积极与省对应部门沟通,取得支持。同一审批事项国内同类城市不再审批的,我市原则上也不再审批。
  2、降级。不再需要政府审批,但又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改为核准;不再需要政府核准,但政府需要掌握的事项,改为备案。具体包括:
  一是对国家或省明文规定要求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包括审定、批准),但没有具体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原则上实行核准制;
  二是对国家或省没有明文规定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包括审定、批准),只要求核准、同意、审核、审查、核定、核查、考核和核定的,或者只要求市政府及其部门进行一般性管理的事项,除少数实行核准制外,原则上实行备案制;
  三是对国家和省要求根据一定的条件,评定、确认、认证资格和资质,或进行年审、年检、验收的审批事项,可实行核准制,有条件的可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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