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闽财综[2001]45号 2001年5月11日)


各设区的市财政局、物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我省立即停止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各级消防部门在2000年10月止仍有余额的,已缴入财政专户的,从专户中划转入国库。未缴入财政专户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收缴国库。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