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交通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土石方运输待业搬运装卸机具清理整顿的通知
(大交发[2001]148号 2001年5月14日)
各区、市、县交通局、地税局,市运管处:
为规范我市土石方运输市场的秩序,保证国家税费应征不漏,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8]58号)文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大连市辖区内从事搬运装卸类机具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指从事土石方运输的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机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新确认土石方搬运装卸机具的经营资格。清理整顿工作由大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组织各区市县运管部门实施。日常管理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土石方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土石方管理办”)具体负责。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将根据清理整顿的具体情况,统一办理土石方搬运装卸机具的营运手续。
二、凡申请从事土石方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埠车辆),应向土石方管理办提交申请,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按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的要求,审核批准后,核定为“土石方搬运装卸”经营范围,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经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核准发放土石方搬运装卸车辆《道路运输证》,并安装专用经营标志牌。重新确认登记工作在2001年5月31日前结束。凡未注册的业户不得从事土石方搬运装卸经营。
三、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土石方搬运装卸,其应缴纳的地方税收,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按现行征管分工组织征收,也可按现行规定委托运管部门代征。土石方搬运装卸机具月份收入额定标准按照大连市交通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客货运输车辆月份收入额定标准的通知》(大交字[1996]80号)执行。从事土石方搬运装卸的承、托运人应凭《大连市土石方运输结算发票》结算费用,专用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禁止使用非专用发票结算土石方搬运装卸费用,否则委托方不予核销。
四、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联合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机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参与土石方经营活动的业户或个人。对于偷漏税费数额较大者,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