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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2001]54号 2001年4月29日)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颁发了《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两年多来,《规定》对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一些部门和有关单位还存在贯彻不力等问题,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还没有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单位对申报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程序不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在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验资登记等等。这些都影响了《规定》的执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法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提高城市和重要工程抗御破坏性地震的能力,科学合理地利用建设投资,使防震减灾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市人民政府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地震局是本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任务登记、成果报送评审、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批复等安评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各区县地震工作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登记的申报,并协助市地震局做好对辖区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工程建设场地是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等级,由市地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西安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予以界定。
  三、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市地震局出具“拟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初步意见”。否则,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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