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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荆州电力开发公司与各县(市、区)电力开发公司二次综合电价内部结算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荆州电力开发公司与各县(市、区)
电力开发公司二次综合电价内部结算的批复
(鄂价能交函字[2001]56号 2001年4月29日)


湖北省电力公司,荆州市物价局:
  荆州市物价局荆州电力局《关于荆州电力开发公司二次综合电价的请示》收悉。由于按规定不再将电权电电量计入二次综合电价测算内容,经测算,同意将荆州市电力开发公司地组电与各县(市、区)电力开发公司(或三电办)内部结算价由每千瓦时0.061元调至每千瓦时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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