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上海市社会力量设奖工作。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经批准登记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面向本市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社会力量设奖登记表及以下附件:
1、 章程草案;
2、 奖励办法;
3、 社会力量设奖组织及其负责人或者个人情况登记表;
4、 承办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5、 评审机构组成人员情况说明;
6、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7、 奖励经费来源证明(不设奖金的除外);
(三)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批准的上海市社会力量设奖,发给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作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登记的上海市社会力量设奖的组织.评审机构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经批准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更改奖励名称;
(二)修改奖励办法和章程;
(三)更改设奖机构或者日常机构负责人;
(四)变更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