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将新制订的《上海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上海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形成多种形式的科技奖励制度,加强对上海市(即上海地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科技部《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全市、行业、部门或特定单位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前款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决策咨询等科学研究、科技管理、科技著作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本市社会力量设奖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五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