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省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实行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00]16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归口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在内外资企业出口退税的政策掌握和日常管理方面,应切实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尺度。
五、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1999年7月1日后企业出口的脱水蔬菜适用的退税率为13%。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1999年7月1日调整后的出口货物退税税率表》中,脱水蔬菜的征税率“17%”属打印错误,应为“13%”。对脱水蔬菜的征退税率,其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3%,退税税率为13%;除脱水蔬菜外其他按13%征税的未列名干蔬菜及什锦蔬菜,其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3%,退税税率为5%。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25号)规定,1999年7月1日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它货物,退税率为13%;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规定,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包括藤、柳、竹、草制品因此,凡出口总局文件规定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包括藤、柳、竹、草制品,其退税税率一律按13%执行。
六、对外贸企业自行收购的农产品和从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的12类货物除外)的,在上述货物出口后因单证原因不符合退税条件,不能办理退税的,应向退税部门填报《外贸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不退税货物单证核销申报表》进行核销。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单证核销手续的,退税机关要会同征税机关对此项出口销售收入进行征税。凡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各市国税局在日常出口退税管理中,如发现出口业务存有疑点的,应根据《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1995]03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规定的格式进行函调,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退税。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凡供货地或任何一环节的供货方涉及广东省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市、区、县的,无论出口企业在何处报关出口和结汇,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51号)规定发函调查,凡回函内容不清、格式不对或填写项目不全,不能排除所有疑点的,一律不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