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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
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1]61号 2001年5月17日)


省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计价格[1999]750号)精神,为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其它省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辽宁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凡按国家规定应送贮放射性废物(含废源,下同)的单位,均应交纳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
  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以不赢利原则确定,由建库费、运输费、长期管理及服务费组成。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核定计划或预算拨付,
  四、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到省物价局、财政厅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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