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代码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04号 2001年5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随着计算机应用在我省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日益普及,以及普通发票抽奖和网上发票信息查询等工作的开展,现行的由汉字、数字、字母以及符号等组合而成的普通发票字轨已不能满足发票管理及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为充分利用计算机系统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省局决定统一全省普通发票代码编制规则。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普通发票代码的内容及编制规则普通发票代码由国税机关码、行政区域代码、年份代码发票种类代码、文字版代码、联次码和批次码等组成,共17位。从左至右按照下列顺序编制:第1位为国税机关码,以“G”代表国税系统负责监制管理的发票。第2—7位为行政区域代码,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确定,表明发票的使用区域,如济南为370100。第8—9位为年份代码,表示发票批准印制时间所属年份,如2000年印制的发票以“00”表示,其他以此类推。第10—14位为发票种类代码,其中:第10位用于区分发票类型,2—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3—代表企业衔头的普通发票;第11位表示发票大类,即:0—通用特殊类发票,1—货物销售类发票,2—货物收购类发票,3—加工修理修配类发票,9—其他类发票;第12—13位为扩充码,属企业衔头发票的,自01—99按企业名称编制;属统一发票的,按发票小类编制;第14位为金额版代码,0—电脑版,1—4分别为万元、十万元、百万元、千万元,5—7分别为千元、百元和十元,8—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第15位为文字版代码,1—中文,2—中英文。第16位为联次码,“1”表示一联发票,其他以此类推。第17位为批次码,“1”表示当年印制的第一批发票,其他以此类推。
二、普通发票代码的编制权限普通发票代码分别由省、市两级国税机关负责编制。其中:省局负责省统一监制发票的代码编制工作;各市级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市监制发票的代码编制工作。为保证全省普通发票代码编制的一致性,便于识别与统计,全省统一式样普通发票种类代码(即发票代码中的第10—14位码)由省局统一确定,详见《省统一式样普通发票种类代码》(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