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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台风、大暴雨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台风、
大暴雨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台风、大暴雨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

厦门市台风、大暴雨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台风、大暴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保障厦门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预警信号(见附件一)是厦门市防御台风、大暴雨灾害的统一信号。
  第三条 台风、大暴雨预警信号由厦门市气象台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厦门市气象台提供、许可的台风、大暴雨预警信号。
  第四条 市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应及时播发厦门市气象台发布或更新的台风、大暴雨预警信号。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参照本规定中防御指引(见附件二),结合当地和部门情况,制定防御台风、大暴雨等灾害的措施。
  第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规定和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积极防御,避免或减少灾害损失。
  第七条 船舶和海上设施的防台抗风工作按厦门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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