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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换发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换发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鄂价费函字[2001]61号 2001年5月15日)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换发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请示》(宜价行费字[2001]83号)收悉。经请示国家计委价格司并与省公安厅制证中心研究,现将换发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220号)附件中规定的居民身份证补、换证收费标准每证20元,系指持证人因遗失毁损后要求补换证的收费规定。持证到期后,以旧换新办证应按新办证收费,即每证10元。各办证机构不得提高收费标准,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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