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特别是旅客运输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运输经营业主和车辆驾驶员必须守法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生产和发展的需要。同时,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维护合法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我市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1.协同作战,集中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公安、工商、物价、交通等部门要联合行动,集中整治,强化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无证无牌、假冒套牌经营,超越核定范围经营和宰客、甩客、倒客、卖客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屡禁不止仍然非法营运的,应采取暂扣非法营运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行为。
2.切实加强道路客货运场站的管理,把好源头超载关。严禁野蛮装卸和乱装乱卸,对严重超载等直接威胁运输安全的车辆,一经检查发现,立即终止其运行。同时将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转向县城、乡镇和城市间客货道路运输秩序,确保不留死角。
3.制止恶性竞争,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在客运线路审批中要统筹兼顾,合理规划和调控,积极推行招投标制度,防止运力盲目增长,不断优化运输结构,提高营运车辆实载率,防止恶性竞争。对不服从市政府统一安排,煽动闹事、罢驶、越级集体上访、围攻斗殴等严重扰乱经营秩序的经营单位或个人要坚决予以打击。要全面推行考核制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将经营者的记分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出来,形成全社会监督管理的局面,要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全面实施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证制度,以增强服务和安全意识。对职业道德败坏或职业技能达不到相应资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从业。
(三)深化道路运输业改革,积极实施产业政策
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高起点、快发展的要求,积极引导国有道路运输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要求,组建运输企业集团,加快运输结构调整,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道路运输的承包、租赁经营形式。
1、大力推进道路客运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标准的规定,不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客运企业,不得再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不得进入新增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的招投标;不具备三级资质的客运企业,不得再从事省辖市之间的班车客运。货运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标准的不得从事危险品运输。
2、大力培育集约化经营的客运企业,建设无锡道路客运的品牌。采取在新增线路招投标中制定有利于集约化经营发展的投标条件等方法,鼓励和引导客运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道路,促进我市道路运输整体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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