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单位安全管理请示的批复
(厦府办[2001]105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加强金融单位安全管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市公安局多次向市政府提出的要求,经郭副市长同意,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金融 营业场所风险等级、防护等级的认定”和“金融单位竣工验收”等两个审批事项可作为核准 项目恢复执行。市公安局应按照市府办[2000]212号文件的要求对这两个核准项目进行规范,明确核准的 事项、对象、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接待时间、监管措施,并尽快报送市审改办 。
2、上述两个审批事项作为核准项目恢复执行后,市公安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 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588号)的精神,提高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环节,解决当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金融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确保金融安全,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