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前对分配给职工的住房拥有使用权的,按规定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司办理产权手续,购买该住房产权的,应按补交的款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然后再将原获得该项住房使用权的摊余价值转入该项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方“无形资产-住房使用权”科目。向职工出售该住房时,应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为净损失,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公司未办理产权手续、由原单位出售住房的,对已纳入原产权单位售房方案范围的住房使用权,根据原产权单位出具的文件(需附经批准的售房方案和本单位职工交款凭证的复印件),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无形资产-住房使用权”科目。
三、自2001年1月1日起,公司出售职工住房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应按职工住房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职工住房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取得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住房应提取的维修基金,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维修基金移交有关单位管理或使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四、公司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应由公司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现金”等科目。
五、公司取得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公司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借记“业务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