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完善有关财政管理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市、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合理划分市、县、乡事权,抓紧贯彻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员工工资上划县级财政统管的办法。市、县政府要努力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大力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把有限的资金首先用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困难地县工资封闭运行管理办法》,每月按时将工资需要量拨入“工资基金专户”,并确保资金在专户内封闭运行。除自治区党委、政府另有规定外,各部门保留的专项拨款,一律不得再要求地方予以资金配套。
四、全面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集中统一发放制度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集中统一发放制度,是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有效措施。各市、县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必要措施,确保2001年年底以前,在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这一制度。凡是预算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在国库开设的工资专户,专项用于发放职工工资,不准挪做他用。自治区财政补助市、县用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转移支付资金,也要全部纳入工资专户,用于确保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已实行工资集中统一发放制度的市、县,财政安排的工资性支出,不再拨付给各部门,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入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有关银行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暂未实行或实行范围未扩大到事业单位的市、县,要采取措施,加快进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对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施工资统一发放。
五、认真清理和解决历年拖欠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
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历年拖欠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贴、补贴进行认真清理,区别情况,逐步加以解决。对拖欠自治区统一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由市、县政府制定计划,逐步补发。
六、建立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中央决定,从2001年7月起,对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地、市、县(区)要结合《困难地县工资封闭运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工资发放专报制度,按照统一的工资政策口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如实统计,并逐级汇总上报。对发生新的工资拖欠的地区,自治区党委、政府将通报批评;对挤占、挪用工资性资金,造成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的,要追究地、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