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宁党办[2001]36号 2001年5月16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行署、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1999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克服困难,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整体上保证了我区调资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有些市县由于财政供养人员过多、资金安排使用不当等原因,出现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对此,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关注,要求各地、市、县(区)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了确保今年调整工资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保证机关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要在加快经济发展,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的工资政策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把这项事关全局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检验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一条重要标准,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能力和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全面落实自治区统一的工资政策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减轻财政负担。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预算安排,要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优先安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宁可少上几个项目或不上项目,也要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绝不允许预算安排中留下工资性支出的硬缺口,绝不允许挤占、挪用、拖欠职工工资搞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把困难和问题推给区级的依赖思想。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根据国办发(2001)14号文件精神,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地、市、县(区),这次自治区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什么时候补足欠发工资,什么时候执行新的调资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认真执行,妥善安排,防止发生一面增加工资,一面拖欠工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