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淄政发[2001]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
市政府: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依法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提出意见如下:
一、拆除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拆除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区位、重置价格及成新率、楼层调整系数、建筑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一)拆除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
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地理经济位置、繁华程度、周围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等综合因素,按照市政府关于土地级别及分布区域的规定,区位划分为七个类别,按不同的区位类别确定区位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表一)。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补偿的住宅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区位补偿标准确定区位价格。
(二)拆除和补偿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
1.根据住宅房屋的内外结构情况,共分为四种结构、六个类别。按照房屋单方建安工程造价,分类确定重置价格标准(具体标准见表二)。
2.重置价格标准可视其结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1)住宅房屋结构高于重置价格规定的结构标准或者进行了装修的,可按照其质量、数量、年限等适当提高重置价格标准,但提高幅度最多不得超过住宅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10%。
(2)住宅房屋结构低于重置价格规定的结构标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重置价格标准,但降低幅度最多不得超过住宅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