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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建建[2001]第03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建设部和上海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促进上海建筑市场秩序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现就本市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规范工作的内容、重点和阶段性目标
  (一)内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不懈地抓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作用,招投标管理职能与有形市场服务功能相分离,确保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切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的整治力度;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执法检查督办制度,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
  (二)重点:查处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无证、越级、挂靠承接工程业务和出卖资质,违法转让监理业务,出卖图签,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执行国家和本市强制性标准,建设领域经济犯罪,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地区和行业保护。
  (三)阶段性目标: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法制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显著增强;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扭转;违法设置建设市场障碍的行业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受到依法严惩;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的单位。
  要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在实现阶段性目标的同时,注意从体制、机制、法制上查找漏洞,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章立制和严肃执法等措施,从根本上扭转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
  二、整顿规范工作的依据
  各单位要认真传达学习朱镕基总理和李岚清副总理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俞正声部长和韩正副市长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其他领导的讲话精神,并以此指导上海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要执行“二法三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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