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爱卫办、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联合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创造优美的市容环境和优质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全市再生资源由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市公安局、海口工商局、市供销社、市爱卫办、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组成联合小组,对全市再生资源经营站(点)进行清理,查处违法违章经营。
二、市区内原设立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天内到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并经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经营证照方可经营。
三、凡经营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收购的再生资源,不得随意堆放或外运。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任何个体户不得收购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凡在我市设点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个体户,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经营;对已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送交市再生资源开发公司收购。供销、物资部门原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单位,必须到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并由市公行业许可证安局核发特种。
五、报废的汽车和机电设备必须按规定到指定的回收点(拆解),严禁无证和个人报废汽车和机电设备回收(拆解)业务。
六、秀英辖区内所有收购站(点)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30天内迁入市秀英再生资源交售市场经营(地址:海口市工业大厦海秀乡政府旁),凡在6月10日后未迁入交售市场经营的,一律依法取缔,并没收所有收购物资。今后新设立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一律进入交售市场,不准在市场外设收购站(点)经营.新华区和振东区的再生资源交售市场尚未建成之前,辖区内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站(点)设置,由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安局商定.
七、社区停工待建工地一律不准设回收站(点)。
八、凡在我市内设点进行再生资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登记,接受行业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