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委(市宗教局)设9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管理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涉外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起草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民族一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依法保护本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培养、选拔民族工作干部,联系民族界人士;配合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的发展;协调民族关系,处理各族群众来信、来访和涉及民族问题的突发事件;负责本市伊斯兰教工作,联系伊斯兰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民族二处
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城市、农村民族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用品生产和经营;参与组织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协作。
(五)宗教一处
负责本市天主教、基督教工作;负责联系天主教、基督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审批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
(六)宗教二处
负责本市佛教工作;负责联系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审批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等。
(七)宣传教育处
协调新闻、文化等部门开展民族、宗教宣传工作;参与制订民族、宗教院校教育的政策、措施;协助民族学校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协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
(八)行财处
负责本机关行政、业务经费和民族地区一般补助费的预算、分配和使用;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指导、检查、审计直属单位的财会工作;负责本机关行政事务。
(九)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作;负责联系民委委员。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