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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市民委),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简称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负责本市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核准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使用清真专用标志、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土葬、变更民族成份的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民委(市宗教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执行情况;负责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调查研究北京地区民族、宗教情况,研究制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
  (三)依法保护本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
  (四)参与研究制订本市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聚居乡村、街道的经济和教育、文化、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清真食品的生产和供应。
  (六)依法对本市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对宗教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七)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负责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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