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5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机关办事效率和工作作风,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事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受理中心与市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合署办公,同时受理政风建设和个体私营企业、侨资企业的投诉。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政风建设投诉受理中心,也可与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合署办公。
第四条 投诉受理中心设在本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投诉受理中心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负责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对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投诉者均可向投诉受理中心投诉。投诉内容主要包括:廉政建设情况,即执行廉政准则、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勤政为民情况,即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民办事工作效能、接待来信来访、办理群众投诉的情况;作风建设和依法行政情况,即办理涉及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事务,是否做到合法、合理,有无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执法犯法、循私枉法的行为等情况。
第六条 投诉可采取书面投诉或者口头投诉两种方式。口头投诉的,投诉受理中心应当记录投诉者的基本情况以及投诉对象、请求、事实、理由和时间。
对重大投诉事项,投诉者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并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 投诉受理中心对投诉者所投诉事项应当登记,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及不属于行政机关管理的投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投诉受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投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