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医疗机构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
(市政[20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驻石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竞争,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医疗保健服务,根据“国办发[2000]16号”、“卫医发[2000]233号”和“冀卫医字[2001]2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医疗机构实施分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医疗机构按经营目的、服务任务整体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两大类。其性质的确定遵循政府核定与自愿选择相结合的原则;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我市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在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中占主导地位;
(三)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区域卫生规划》和《石家庄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六)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主要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利润或收支结余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
1、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享受同级政府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程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医疗服务价格。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依据“财税[2000]42号”文件精神免征各项税收。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少量非基本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益,按季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只能用于单位的事业发展。具体办法由财政、计划、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