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帮助少数民族解决特殊困难,按分工承办相应事项。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组织和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事务;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帮助各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对市直和各区县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分裂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
(十二)参与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参与宗教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机要通信、会议组织、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督查督办、后勤等工作;拟定我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开展民族与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综合材料;负责机关组织、人事、工资管理工作及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民族科
承办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情况的调查研究、综合统计与分析,研究拟定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和经济支援事宜;组织有关民族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起草有关民族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参与制订民族乡镇的发展规划,指导民族乡镇、村的科技工作;参与制订少数民族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规划,承办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艺术、体育等有关事项并就其特殊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民族关系,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全市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群体性事件;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联系少数民族社会团体,承办有关对外事务;联系少数民族干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事宜;负责全市民族成分的确定、改正工作;承办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