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全面
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闽价[2001]费字183号 2001年5月18日)
各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局、纠风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中发[1996]13号、中发[2000]7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乡镇推行政务公开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涉农收费公示的目标与要求
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涉农收费行为,提高涉农收费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具体要求:
1、凡在本省乡镇村向农民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收费、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都必须通过收费公示牌(栏)或价目表等方式,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公开明示。
2、涉农收费公示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文件、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票据、投诉电话等。
3、涉农收费公示主要采用公示牌(栏)形式。(1)乡镇、村公示牌。每个乡镇都应在政府所在地、村在村部设立收费公示牌(已推行政务、村务公示的可结合进行),集中公布所有涉农的收费。(2)收费单位公示牌。乡镇级各有关涉农收费单位,如卫生院、城(村)建、民政、农业、林业、广播电视、交通管理、国土、计生、工商、公安、供水、电力、电信、邮政、劳动等所有涉农收费单位及中小学校,均应在本单位收费场所设立收费公示牌。卫生院(医院)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可采取价目表的形式公示。
4、涉农收费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以县为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明白方便的要求,统一规定样式。为便于群众监督,公示牌(栏)面积应大于一平方米(含一平方米),并要独立置放于显眼处,字体应端正,力求美观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