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备案注册后,应每年到备案机关进行年度检验。经营性网站的年度检验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组织实施,每年时间为1月1日-3月30日。
第四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注销
第十八条 网站所有者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网站运营的,应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注销的,网站所有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网站注销申请书》;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
备案机关核准其注销申请后,撤销其电子标识,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网站所有者获得《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后半年内没有运营或停止该网站运营满一年的,备案机关撤销其电子标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的,备案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网站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撤销电子标识,并予以公告:
(一)备案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正确安装电子标识且拒绝改正或擅自改动电子标识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擅自转让《宁波保税区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年度检验的;
(五)利用备案登记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网站应当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网站所有者仿冒电子标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