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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程序

  第八条 经营性网站在网站开通后60日内,必须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第九条 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由网站所有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申请书》;
  2、网站所有者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3、《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网站备案或办理其他有关事宜时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在线申请;
  (二)当面申请;
  (三)邮寄申请。
  采取在线申请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将所需材料(加盖公章)递交到备案机关。
  第十条  开办经营性网站的网站所有者应当拥有相应的经营范围。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经开办的经营性网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其网站所有者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网站基本情况和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网站所有者应当按照备案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核准网站所有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发放《宁波保税区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引导网站所有者下载安装电子标识。申请人应当在下载电子标识15日内将其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角。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注册网站在网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变更、转让及年度检验

  第十四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根据有关规定在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有关备案登记事项。
  第十五条 转让经营性网站的,转让人应提出申请并提交转让双方的转让协议。经备案机关核准后,转让人失去相应的网站经营权。
  第十六条 受让人应依照本办法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备案机关予以确认后在网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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