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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保税区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站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是实施网站备案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网站所有者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经济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或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活动的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具备下列特征之一的网站:
  (一)网站所有者或网站所有者之一为企业;
  (二)网站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包括:
  1、利用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
  2、利用网站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或其他服务的;
  3、利用网站发布广告或商业信息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五条 经营性网站的所有者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向备案机关领取《宁波保税区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安装备案登记电子标识(以下简称电子标识)。电子标识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统一制作。电子标识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注册网站名称、经营性网站联系办法及其它相关内容。
  第六条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当配备信息检查人员,防止并及时清除各种违法或有损社会道德、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信息。
  第七条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在运营网站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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