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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成都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函[2001]110号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请调整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为加强成都市流动人口管理,根据目前流动人口管理状况,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应按全国金卡领导小组的规划,符合公安部的技术规范。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成都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作适当调整,请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3元。流动人口《暂住证》工本费、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服务费以及收费范围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9)9号文规定执行。
  二、探亲访友、旅游观光、看病就医、就学、国家计划内录用的外来合同制工人和外埠的机关、团体、从事非经济活动的事业单位常驻机构工作人员等,免收流动人口《暂住证》工本费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从事家庭服务的人员,只收流动人口《暂住证》工本费,不收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
  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所收费用除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9)9号文规定使用外,在原基础上所增加的3元,全部用于市公安局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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