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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0日)修改

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2001年5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防止车辆运送有毒化学物品造成黑河水源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运送物品的车辆,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108国道黑河流域段,具体是指108国道周至段10公里处至90公里处。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有毒化学物品是指GB6944-86化学物品品名表所列的能够对饮用水源造成有毒有害污染的无机剧毒品、有机毒害品和酸、碱性腐蚀品。有毒化学物品的具体范围按本规定附录所列项目执行。
  第四条 周至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工作的领导。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工作,县环保、水利、交通、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规定的执行工作。
  市公安、环保、水利、交通、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定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108国道黑河流域段为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的禁行路段(以下简称禁行路段),禁止一切运送有毒化学物品的车辆从禁行路段通过。运送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运达目的地调整行车路线,从其他公路绕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行的车辆,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安部门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行。经批准允许通行运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安部门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由公安机关在108国道周至段10公里处和90公里处设禁行检查站,负责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通行检查工作。所有运送物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禁行检查。
  第七条 在108国道周至段10公里处至西安方向和108国道周至段90公里处至洋县方向每隔5公里设置醒目的禁行标志牌。标志牌应标明“前方为黑河饮用水源保护地,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禁止通行”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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