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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通知

  1.各级政府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的内容;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成立残疾人协会。充分发挥其作用。
  2.资源共享,融为一体,社区各类服务机构、设施开辟适合的活动场地和眼务项目,配置适宜残疾人使用的设备、器具,满足残疾人的各种需求。
  3.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做好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积极开展以家庭康复训练为重点的社区康复;协助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在社区服务网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机会;组织志愿者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医、康复训练指导、家政、子女教育等帮扶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区群众文体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社区环境。
  4.社区残疾人协会要积极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残疾人工作、密切联系残疾人,维护权益,反映意见和需求,提供切实服务。
  5.各级残联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协会的指导.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具体措施;着力抓好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点,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好社区残疾人工作者和社区康复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残疾人权益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依法行政,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深入进行法制宣传。
  1.制定我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和保障盲人行路安全规定等法规的办法。认真贯彻执行统一的伤残评定标准,规范伤残鉴定、保险、救济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对残疾人专用品实施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要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
  2.农村税费改革后,继续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减免农业税的优惠政策。县、乡普遍制定、落实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内容。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残疾人保障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积极配合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每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4.各类法律服务中介组织和政府设立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做好残疾人权益维护工作;充分发挥省残疾人法律援助促进会的作用,市和有条件的县普遍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政府应安排适当的资金,同时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援助。
  5.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中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根据不同情况,实行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在基层法院、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设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示范岗。
  6.各级残联要加强维权工作,创造条件设立残疾人维权机构,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7.继续将残疾人保障法纳入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四五”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残疾人的法律观念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全社会“尊残”、“助残”的意识。依法打击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以基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组织体系,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团结、教育残疾人,激励奋发进取精神,增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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