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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工作的意见

  20、切实维护私营个体经济合法权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不是强行改变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财产的权属关系。凡属个人投资,挂靠“国有”,“集体”的企业,投资提出财产甄别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私营个体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禁止向私营企业强制推销各类产品,强制推行税务代理,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有关部门要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与收费行为。各部门要严格限定对私营个体企业的检查、检验和培训的次数。对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措施,私营个体企业可以加入工商业联合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但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入会。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建立私营个体经济投诉中心,对损害私营个体企业的行为及时处理。各执法部门要形成一套规范统一的内部执法监督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强有力的联合监督组织和有效的监督制度,对有关执法机关进行定期的执法监察,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事,公正执法。
  四、加强管理,积极引导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1、加强私营个体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在私营个体企业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活动,创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引导私营个体业主提高自身素质,走爱国、敬业、守法的道路。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把私营企业家、个体工商户列入各级先进模范的评选范围,积极探索在私营个体企业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都要建立党组织,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2、依法规范对私营个体经济的管理。坚决打击无证经营、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商业欺诈、欺行霸市、非法牟取暴利、搞色情服务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的行为。加强对私营个体企业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制度。加强对私营个体企业的消防、安全和劳动保护、监察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私营企业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并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级社会保险。私营个体企业必须按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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