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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工作的意见

  14、认真落实税收政策。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私营个体企业,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饲料、农膜、化肥、农药以及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的,按规定实行免税优惠。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私营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进入政府专辟的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的收,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15、简化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手续。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除实际生产经营变化超短其核定定额的20%以上以及发生停歇业等情况,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外,在核定期内,其纳税申报手续由按月办理改为核定期满后一次性办理。
  16、加强财政扶持力度。凡是列入各级政府重点扶持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市级重点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银行贷款和现金投入),竣工后,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贴息。市级贴息安排:工业项目从工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科技项目从科技专项资金中支出,服务业项目从三产专项资金中支出。
  17、拓宽私营个体经济融资渠道。各类银行要加大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私营个体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时,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减少费用,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私营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发行债券。各级政府适时增加一定贷款担保专项扶持资金,鼓励由各级政府资助,社会力量、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机构。对政府资助的信用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
  18、扩大私营个体企业的价格自主权。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外,对私营个体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放开私营个体企业开办的旅行社、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家政服务、部分社区服务以及托幼、托老服务等价格;放开营利性的个体诊所、私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私营个体企业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放开私营个体企业经营的县(市)城区内公交(不含出租车)票价、长江货运及内河客运价格;放开私营个体经济开办已形成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价格;放开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私营个体企业从事的农副产品加工、收烘、储存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19、清理整顿和规范对私营个体企业收费。对涉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中央和省政府文件开征的收费项目外,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标准作为最高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有下限标准的,可以低于下限标准执行。先行取消就业管理费(含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手续费)、“农转非”许可证工本费、私人办托管理费;降低暂住人口管理费标准;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标准,实行定额收取。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分类公布主要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私营个体经济比较集中的私营个体经济园区、专业市场等地可实行扎口集中收费。严格执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收费部门不登记的,企业可以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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