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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工作的意见

  10、鼓励私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私营企业,经认定,享受各级政府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知开发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在按法定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和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私营企业为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内支付的软件费,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私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软件费,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私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软件费,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费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民营科技企业单台在10万元以下)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经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软件开发的私营企业,其工资可在税前列支。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1、鼓励私营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凡私营企业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由市政府奖励100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的,由市政府奖励20万元。
  12、鼓励私营企业发展开放型经济。从事外经贸业务的私营企业享受各级政府鼓励发展开放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各种扶持、奖励基金向私营企业开放。鼓励私营企业扩大出口,支持私营企业通过兴办三资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参股成立股份制公司的方式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和外经经营权。积极组织私营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及国际博览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在出口退税和税额分配、使用中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样的政策待遇。积极组织私营企业参加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引导私营企业参与和跨国公司的合资、合作。私营企业参与投资兴办三资企业在审批、管理、服务中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样的政策待遇。鼓励有实力的私营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提高国际竞争力。积极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私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
  13、多种形式提供用地服务。私营企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优先考虑私营企业用地集中地区的(私营企业园)农地转用。私营企业(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可以采取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对不以营利为目的,捐资兴办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具体项目用地可以参照划拨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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