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简化审批登记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业,以及地方和部门规定的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私营个体企业的登记前置一律取消,改为登记备案。凡规定要进行前置审批的,一律纳入并联审批,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反馈、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凡新设立注册资本在10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有限公司由各区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新设立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由企业自主选择注册登记机关。
4、放宽对企业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各投资人其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认缴额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
5、放宽企业集团登记设立条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6、鼓励私营个体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私营个体企业出资收购国有、集体企业,在净资产的确定、收购价格的优惠、付款方式等方面,参照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政策执行。被收购企业资产规模较大,一时难以全部买断的国有、集体资产,原则上不设股权,由收购方交纳资产占用费,有偿使用。收购、兼并重组后需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
7、放宽进宁落户条件。凡个人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私营企业主连续两年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纳税3万元以上,无偷税漏税行为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均允许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来宁落户,其中购买成套商品房达到60平方米可办理3人,购房面积每递增20平方米可增办1人。在小城镇开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及其家属户口,按小城镇户改革政策申报办理。
8、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吸引科技人才。私营个体企业需从外省、市引进专业人才和管理人员 ,符合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年龄在40岁以下、且属紧缺专业等项条件的,可向人事部门申报办理跨地区引进手续。私营个体企业中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员,符合我市“农转非”规定的,可为农村户口的配偶和15周岁以下的子女(含不超过18周岁的在校中学生)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因夫妻分居、老人身边无子女等特殊困难,或符合随军家属条件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从外省、市调入我市私营个体企业的,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办理跨地区调动手续。
9、鼓励科技人才创办科技型私营企业。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办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的高科技型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效益评估。科技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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