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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监理人员只能在注册单位任职,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工程监理单位的各类人员不得在国家机关供职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合伙经营、中介推销或进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活动。

第三章 项目监理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项目时,应组建监理工作机构,建立监理工作责任制。
  监理工作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技术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建设单位备案,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跟班监理,重要的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工程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委托的监理工作。建设单位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3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程序,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设计要求。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单位改正。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仍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召集建设单位代表、被监理单位代表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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