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市林业分类经营工作,促进林业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的重大意义
实施林业分类经营,将林业划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根据其各自的特点和发展规律,确定相应的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林业发展的重大举措。从2001年起,国家将对生态公益林实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加快生态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步伐。实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分类区划界定是前提。只有对森林进行科学的分类区划与界定,明确公益林与商品林的建设范围,才能为分类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较好的基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的主要任务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市林业分类经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淄博市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县级林业发展规划(二类调查)为依据,编制各区县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方案,把林业用地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并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地类清楚,事权划分和经营主体明确。
(二)按公益林所处生态区位的不同,对其进行国家、省、市、区(县)、乡(镇)等各级事权的划分,明确各级政府与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
(三)区划界定公益林由当地政府、林地所有者、林木所有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并现场签订界定书,县级政府现地立碑公示。
(四)积极做好本地区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国家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制定出台,我市也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级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林业分类经营的具体工作按照市林业局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三、方法步骤及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