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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计划生育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复函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计划生育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复函
(皖价费[2001]165号 2001年5月21日)
六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计生部门收取流动人口管理费问题的请示》(六价费[2001]2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255号文明明确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收取对象为外省流入我省的流动就业人员,即离开户籍地三个月以上已婚育龄夫妇和18周岁以上未婚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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