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
完成时间:第二季度
2.制定出台《青岛市行政审批暂行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听证、咨询、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
完成时间:第二季度
(三)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实施集中统一行政处罚权。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规定,本着积极、稳妥、深化、推进的原则,探索创新,务求实效,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逐步扩大试点的范围和执法范围,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实现“城管设施化、管理制度化、宣传社会化、队伍系统化”的城市管理目标。
1.结合城市管理监察工作实际,制定出台《青岛市城市管理监察规定》,以政府规章发布实施,解决执法主体资格和城市管理执法依据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将其改为地方性法规。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市编办、市城管局
完成时间:第二季度
2.在机构改革中,调整、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明确机构性质,重新界定城市管理监察总队与有关部门的职能划分,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集中统一处罚权,统一处罚制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公开程度和统一程度。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建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局
完成时间:第二季度
3.根据城市管理监察执法队伍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人员考录、过渡办法。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编办、市建委、市城管局
完成时间:第三季度
4.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对各区城管大队的经费,包括装备更新、待遇补贴等制定统一政策。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
完成时间:第三季度
(四)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在全市政府系统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凡对市民公开的内容,有条件的要将公开内容制作成宣传材料等放入社区中心、公益场所(如银行储蓄所,邮电局、所,新华书店,商场等),免费向市民提供;凡能够而且适宜承诺的事项,一律实行承诺服务,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涉及物价调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以及涉及市民切身利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和重大项目,都要实行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1.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青政发[1999]13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0]71号)的基础上,针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出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青政发(2001)45号)。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实行网上审批、网上备案,以及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完善、规范政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