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对各项限额的管理。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禁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严禁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
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森林采伐限额的,由省辖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省政府授权省林业厅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申报或审批。省级备用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厅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控制使用。
(四)严格执行凭证采伐林木制度,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凡是采伐林木都要依法申请由省林业厅按照国家林业局要求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严格按照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采伐限额的单位和个人,不准采伐林木,严禁超计划和无证采伐。
铁路、公路部门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采伐应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省和设区的省辖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厅核发。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厅授权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属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经省林业厅审核后,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必须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要积极推行个人采伐林木的伐区调查设计验收制度。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完成。凡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批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才可以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严禁超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填写要依法和规范,不准发放填写不合格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按规定发证和发放不规范的采伐证造成乱砍滥伐林木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发证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把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作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解决木材检查执法人员的编制和执法经费,改善木材检查监督的执法环境和条件,使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林业、铁路、公路等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把好运输木材的关口,确保承运人依法凭证运输木材,如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坚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加强对木材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关闭大中型木材交易市场和小型木材加工企业,更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对新建扩建的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有关部门在审批时,须报经同级林业部门进行森林资源审核,并建立相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严禁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活动,取缔无证经营加工单位,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把采伐限额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