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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执行“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报告的通知[失效]

  二、执行“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保障措施
  我省是一个森林资源相对贫乏的省份,森林资源的总体水平与生态环境建设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九五”期间,我省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在执行限额采伐,控制森林资源消耗量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有一些地方对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深刻,措施不力,管理不善,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仍然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要继续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市长、县(市、区)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作为主要责任人,真正把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遏制超限额采伐和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今后,凡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况严重、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稳定林政执法队伍,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依据森林资源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各地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在业务上既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各地要加大林政执法力度,不断完善森林资源监督和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要稳定和充实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和林政稽查队伍,确保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力量不受削弱。
  (三)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接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挪用和挤占。省分解下达的采伐限额指标必须落实到县(市、区)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省林业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年采伐限额内预留不超过8%的指标,以备因征占林地等原因采伐林木时使用。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预留采伐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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