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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标准的批复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标准的批复
(藏价管[2001]40号 2001年5月14日)
自治区交通厅交通运输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区客运站站务费收费标准的报告》(藏交运管字[2001]30号)收悉。随着我区客运事业的不断发展,省际间的交往日益增多,我区各级客运站的服务内容、服务设施都有了很大改进,管理费用相应增加。经研究,决定从二00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调整我区客运站客运代理收费标准。
一、
客运代理费: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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