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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创建金融安全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一,建立金融机构监测指标和判断标准(具体指标及数据标准详见实施细则表1及注解);
  第二,建立金融运行环境指标及判断标准(具体指标及数据标准详见实施细则表2及注解);
  第三,对单个金融机构安全状态进行测算和判断(具体指标及数据标准详见实施细则表3及注解);
  第四,对金融系统安全状态进行测算和判断(具体指标及数据标准详见实施细则表5及注解)。
  2.风险监测对象。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监测对象是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即辖区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营业部及分支机构、西安市商业银行、辖区内的城乡信用社(信用社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辖区内各邮政储蓄机构。
  3.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和报送。营管部及各县支行要及时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库,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和金融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综合监测,并对其安全状态做出判断;辖区内各金融机构要根据风险监测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二)对金融风险的处置及程序
  1.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处置及程序
  第一,系统性基本安全状态处置程序及措施:
  步骤一:警报。在监测过程中,当辖区金融系统安全度处于2.4和3.4之间,或金融系统安全度在3.4以上时,有一个以上(含一个)金融机构安全度处于2.0以下不安全状态情况下,该辖区金融系统处于基本安全状态。各区县支行、营管部对辖区内金融系统的安全状态处于基本安全状态时,应及时报告领导办公室。
  步骤二:调查核实。领导小组应立即组成风险处置工作组,查清风险成因,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并提出处置方案。
  步骤三:化解。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处置工作组提出的风险成因及处置方案的5天内,研究并确定处置方案,并指导处置组依据处置方案开展化解工作。处置组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进展情况。
  步骤四:解警。基本安全风险状态转向为安全状态,各区县支行、营管部应解除预警,同时上报领导小组。
  第二,系统性不安全风险状态处置程序:
  步骤一:在监测过程中,当辖区金融系统安全度处于2.4以下时,辖区的金融系统即处于不安全状态,各区县人行、营管部应在24小时以内将风险警报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分行及所在地省级政府。
  步骤二:调查核实。领导小组在接到系统性不安全状态的警报后,应在24小时内组成风险处置工作组。处置组应在领导小组和营管部的指导下,彻底查清风险程度、成因及发展态势,提出具体化解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和营管部审批,并抄报分行。
  步骤三:化解。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方案的3天内审批方案,并采取具体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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