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通知
(市政发[2001]69号)
为了限制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加快我市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步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
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
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每吨4元标准收取。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西安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市建设委员会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作为散装水泥设施建设的补充费用返还企业。
三、未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许可,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